在司法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和程序性。本专题分为前后两部分系统地梳理执行程序的法定流程、权利救济途径,并结合法律规定说明专业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帮助当事人全面掌握执行法律知识,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介绍的是执行程序的大致框架。执行程序并不是一个某个诉讼程序的附庸,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如同一般诉讼一样,具有严格的程序,其同样复杂,故,涉案复杂,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大多当事人依旧会选择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的方式,委托律师来处理,这样会更为专业,也可以规避相应的风险,但仍有情况出现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这并非律师不够努力和专业,接下来将细致介绍纠纷解决的点睛之笔——执行。
执行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法院移送执行为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管辖法院的确定直接影响执行效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一管辖规则既方便当事人申请执行,也有利于法院开展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的实施。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必备材料。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需提交:(1)执行申请书,载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法律文书生效证明;(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将依法开展一系列执行活动,主要包括财产查控、强制措施实施和财产分配三个阶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执行强制措施具有多样性和强制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至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措施主要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4)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5)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6)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财产分配程序遵循法定顺序。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执行费用;(2)优先受偿的债权;(3)普通债权,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分配。
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特殊情况,需要依法进行程序调整。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是常见的特殊情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在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后的实现路径。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不必然终结执行程序,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告终结。
执行担保制度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暂缓执行的可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是第三人保证,其目的是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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