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融资性贸易纠纷全流程处理指南
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与融资性贸易作为民间资本融通的重要形式,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市场主体临时性资金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交易模式灵活、监管规范相对滞后、主体合规意识不足等因素,两类纠纷频发且处理难度较大。民间借贷纠纷常涉及借贷关系认定、利率争议、执行困难等问题,融资性贸易纠纷则因“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隐蔽性特征,面临法律关系定性、交易链条穿透、责任主体认定等多重挑战。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两类纠纷的处理难点、全流程解决路径、律师服务内容及核心注意事项进行系统梳理,为市场主体防范风险、依法维权提供实操指引。
一、民间借贷与融资性贸易纠纷的法律界定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排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放贷业务。其核心法律特征包括:
资金流转直接性:通常表现为出借人向借款人直接提供资金,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意思表示明确性:借贷双方需具备资金融通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通过借条、借款合同等形式确认;
有偿性或无偿性:可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也可无偿借贷。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至第六百八十条对借款合同的订立、履行、利率限制等作出明确规定,构成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融资性贸易的法律界定
融资性贸易是指市场主体以贸易为名义,实质通过虚构交易背景、构建交易链条等方式实现资金拆借目的的行为,核心特征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根据《九民会议纪要》及司法实践,其认定需把握三个核心要素:
交易形式:存在买卖合同、代理采购协议等贸易类合同文本;
实质目的:各方无真实货物交易需求,资金流转形成闭环(如A→B→C→A的循环交易);
利益分配:出资方通过“交易差价”获取固定收益,用资方承担类似利息的成本,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特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是融资性贸易定性的关键法律依据——表面的贸易合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隐藏的借贷关系需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效力。
(三)两类纠纷的核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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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民间借贷 |
融资性贸易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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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表象 |
借款合同关系 |
买卖合同/代理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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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核心 |
直接资金融通 |
以贸易为载体的间接资金拆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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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
明确的借贷合意 |
表面贸易合意+隐藏借贷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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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特征 |
借条、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 |
贸易合同、票据、物流单据等间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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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参与度 |
通常为双方主体 |
多涉及三方及以上主体(含通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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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 |
遵循民间借贷利率、主体限制 |
严禁国企开展(国资委“十不准”规定) |
二、民间借贷与融资性贸易纠纷处理的核心难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难点
1.借贷关系认定难
实践中大量民间借贷缺乏规范合同,仅存在转账记录,借款人常以“资金往来为货款、赠与”等抗辩,导致借贷关系难以举证。《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的,被告需举证反驳,反驳成立后原告仍需证明借贷合意,但实践中双方举证能力不对等常导致事实认定困难。
此外,“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以物抵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等变相借贷形式,进一步增加了法律关系认定的复杂性。
2.利率与费用争议难
利率纠纷是民间借贷的高频争议点,核心难点包括:
利率上限适用: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但部分当事人约定“利率+服务费+违约金”叠加,超出法定上限;
复利计算:当事人约定“利滚利”但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复利是否支持存在争议;
逾期利息:未约定逾期利率时,按《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需按借期内利率或LPR计算,但实践中对“资金占用费”是否属于逾期利息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3.虚假诉讼甄别难
部分当事人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通过虚构借贷关系提起诉讼,表现为“原告无出借能力、双方无争议、调解率极高”等特征。《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八条列举了十种虚假诉讼嫌疑情形,但法院在审查时需结合资金流向、当事人关系、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实操难度较大。
4.执行到位难
民间借贷借款人多为自然人或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资产隐匿、转移等情况,导致胜诉判决难以执行。主要表现为:
无有效财产线索:借款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执行资产;
财产形式复杂:通过亲属代持、股权代持等方式隐藏财产;
多人负债:借款人涉及多笔民间借贷,资产被多个债权人查封,分配比例极低。
(二)融资性贸易纠纷的核心难点
1.法律关系定性难
融资性贸易的隐蔽性导致定性成为首要难点,具体表现为:
交易链条复杂:多存在三方及以上主体,通过多份合同构建“通道交易”,掩盖真实借贷关系;
证据混淆:当事人提交贸易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表面证据,法院需穿透审查交易实质;
关联关系隐蔽:部分交易主体存在股权关联或同一实际控制人,但刻意隐瞒关联关系,增加审查难度。
如(2019)豫民再799号案中,交易链条中某主体既为卖方又为买方,低卖高买违背商业常理,法院最终穿透认定为融资性贸易,但类似案件中若无明显违背常理的交易行为,定性难度极大。
2.合同效力认定难
融资性贸易纠纷中,合同效力认定需分两步审查,每一步均存在争议:
表面贸易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的贸易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常以“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抗辩,需结合货物流转、资金走向等综合判断;
隐藏借贷合同效力:若出借方为职业放贷人(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放贷10次以上),或资金来源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借贷合同无效;若为企业间临时性生产经营拆借,则合同有效。
3.责任主体认定难
融资性贸易的多主体参与导致责任划分复杂:
通道方责任:中间通道方仅收取固定“通道费”,未实际参与货物交易,其是否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结合过错程度、获益情况判断;
担保责任:若担保人不知晓贸易实质为借贷,可能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担保无效,需要考量担保人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关联方责任:关联企业参与交易时,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连带责任,需结合交易合意、资金使用情况认定。
4.证据收集与固定难
融资性贸易纠纷中,关键证据多由交易主导方控制,弱势方举证困难:
货权证据缺失:虚假贸易中无真实货物流转,当事人无法提供仓储、运输、验收单据;
资金流向证据:资金通过多账户、多环节流转,部分交易采用票据背书等方式,难以追踪实际资金使用人;
主观合意证据:各方无书面借贷合意,需通过交易价格、结算方式、沟通记录等间接证据推定,证明难度极大。
三、民间借贷与融资性贸易纠纷全流程解决路径
(一)协商阶段
1.核心目标
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还款协议,避免诉讼/仲裁成本,快速实现债权。
2.操作要点
民间借贷:明确还款本金、利息(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还款期限、逾期责任,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可约定“如逾期则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融资性贸易:先协商确认交易实质(借贷关系),再约定本金返还、资金占用费计算(参考LPR),明确通道方是否承担责任及比例,避免后续定性争议。
3.法律保障
协商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的有效合同,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据协议起诉。对具备条件的还款协议,可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简称“赋强公证”),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调解阶段
1.调解类型与适用场景
人民调解:向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适用于争议不大、希望维持合作关系的案件;
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诉讼/仲裁过程中,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持调解,调解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业调解:涉及大宗商品贸易的融资性贸易纠纷,可向相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利用行业规则快速化解争议。
2.操作流程
提交调解申请:载明当事人信息、争议事项、调解请求及证据材料;
调解主持:调解员组织双方沟通,提出调解方案;
达成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民间借贷需明确利率、还款计划,融资性贸易需明确责任主体及资金返还路径;
司法确认: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3.优势与注意事项
调解的核心优势是高效、低成本,但需注意:融资性贸易纠纷调解需先明确法律关系定性,避免因协议内容与实质法律关系冲突导致无效。
(三)仲裁阶段
1.适用前提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明确仲裁机构、仲裁事项),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2.核心流程
仲裁申请: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民间借贷需提交借条、转账记录;融资性贸易需提交合同、票据、资金流向凭证);
仲裁受理与答辩:仲裁机构受理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
庭审与举证质证:重点围绕法律关系定性、责任主体、债权金额等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裁决: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3.两类纠纷的仲裁重点
民间借贷:重点审查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利率合规性,对“砍头息”按实际借款金额认定本金(《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融资性贸易:仲裁庭需穿透审查交易实质,结合货物流转、资金闭环、商业合理性等认定是否构成借贷,通道方责任按过错比例划分。
(四)诉讼阶段
1.管辖法院确定
民间借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三条,由被告住所地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的,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融资性贸易:按贸易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涉及多主体的可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如通道方、关联方)。
2.起诉准备
(1)证据材料整理
民间借贷核心证据:
债权凭证:借条、借款合同、欠条等(证明借贷合意);
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备注“借款”)、现金收条(需载明金额、日期、收款人签字);
辅助证据:微信/短信催款记录、证人证言、还款承诺等(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融资性贸易核心证据:
交易文件:贸易合同、代理采购协议、发票、物流单据;
资金证据:银行流水、票据背书记录(证明资金闭环);
主观合意证据:沟通记录、交易价格对比(证明无真实贸易需求);
主体证据:企业工商信息、股权结构(证明关联关系)。
(2)诉讼请求设计
民间借贷:请求判令借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不超过LPR四倍)、逾期利息(按约定或LPR计算)、律师费及诉讼费;
融资性贸易:先请求确认贸易合同无效,再请求用资人返还本金、支付资金占用费(参考LPR),通道方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3.审理核心环节
(1)举证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出借人需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借款人抗辩已还款或非借贷关系的,需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融资性贸易:主张构成借贷关系的一方需举证交易无真实贸易背景、资金形成闭环,对方反驳的需提交货权流转、实际履行的证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举证规则)。
(2)庭审重点
民间借贷:围绕借贷合意真实性、利率合规性、诉讼时效展开辩论;
融资性贸易:核心是法律关系定性辩论,需结合商业常理、交易结构、资金流向等论证“名为贸易实为借贷”。
(3)判决依据与结果
民间借贷: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支持本金及合规利息;合同无效(如职业放贷),仅支持本金返还,资金占用费按LPR计算;
融资性贸易:贸易合同无效,借贷关系有效则支持本金+资金占用费;借贷关系无效(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仅支持本金返还,各方按过错分担损失(《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五条)。
(五)执行阶段
1.常规执行流程
申请执行: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的,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效为2年);
执行立案与查控:法院立案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
财产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分配与终结:多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按债权比例分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权利人发现新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2.特殊执行措施:赋强公证的应用
对于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或融资性贸易协商达成的还款协议,可办理赋强公证,跳过诉讼/仲裁直接申请执行:
适用条件:债权文书内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无争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执行流程: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再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优势:大幅缩短维权周期,降低时间成本,尤其适用于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
3.执行难点破解
财产线索查找: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支付宝/微信账户、到期债权等隐蔽财产;
失信惩戒: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如乘坐飞机、高铁、子女就读私立学校);
追加被执行人:融资性贸易中,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民间借贷与融资性贸易纠纷全流程律师服务内容
(一)事前预防阶段:风险防控服务
1.民间借贷风险防控
交易主体审查: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偿债能力(查询征信报告、资产证明),警示向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职业放贷人借款的风险;
合同起草与审查:制定规范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率(不超过LPR四倍)、还款期限、担保方式、送达地址等核心条款,避免“砍头息”“模糊利率”等无效约定;
担保措施设计:协助办理房产、车辆抵押登记(《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股权、存单质押登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合规性审查:提示出借人资金来源需合法(禁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避免因资金来源违法导致合同无效(《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
2.融资性贸易风险防控
交易结构合规审查:识别“无真实货物流转”“闭环交易”等融资性贸易特征,提示国企、上市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违规风险(国资委“十不准”规定);
合同条款优化:若为真实贸易,明确货权转移、质量验收、风险承担等条款,避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主体尽职调查:核查交易对手资质、关联关系,避免与无履约能力的主体合作;
证据留存指导:指导当事人收集仓储记录、运输单据、验收凭证等,证明真实贸易背景。
(二)纠纷发生初期:协商与调解服务
1.案件评估与策略制定
分析证据材料,评估法律关系定性、胜诉概率、执行可能性;
制定维权策略:优先协商/调解的适用场景、诉讼/仲裁的启动时机。
2.协商代理服务
代表当事人与对方沟通,明确责任划分与还款方案;
起草还款协议、补充协议,确保条款合法有效,明确违约责任与强制执行约定;
协助办理赋强公证,为后续执行提供保障。
3.调解代理服务
起草调解申请书,整理提交核心证据;
参与调解过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合理调解方案;
协助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确保调解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争议解决阶段:诉讼/仲裁代理服务
1.仲裁/诉讼准备
立案材料准备:起草仲裁申请书/起诉状、整理证据清单,确保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正确;
财产保全申请:在诉讼/仲裁前或过程中,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防止财产转移;
证据补强与固定: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对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进行公证保全。
2.庭审代理服务
庭审前准备:制定庭审策略,梳理争议焦点,准备质证意见、辩论提纲;
庭审参与:发表起诉状/仲裁请求、质证意见,围绕法律关系定性、责任主体、债权金额等核心争议展开辩论;
庭审后跟进:提交代理词,补充关键证据,与法官/仲裁员沟通案件核心要点。
3.二审/再审代理服务
对一审判决/仲裁裁决不服的,评估上诉/再审可能性,起草上诉状/再审申请书;
围绕一审/仲裁程序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核心理由,开展二审/再审代理工作。
(四)执行阶段:强制执行代理服务
1.执行申请与推进
起草执行申请书,提交法院并办理立案手续;
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财产线索清单(如房产、车辆、股权、到期债权等);
跟进执行进度,与执行法官沟通执行方案,督促财产处置。
2.执行异议与复议代理
对执行行为异议(如查封错误)、执行标的异议(如案外人主张财产所有权),起草异议申请书;
代理异议听证、复议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特殊执行措施代理
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代理追加被执行人、参与分配程序;
对“终本”案件,持续跟踪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
(五)刑事风险防范服务
1.民间借贷刑事风险防控
提示出借人避免构成“职业放贷人”(2年内放贷10次以上),否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提示借款人避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导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识别虚假诉讼、非法集资等刑事风险,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2.融资性贸易刑事风险防控
提示当事人避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构贸易背景开具发票)、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资金);
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协助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协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如先刑后民、刑民并行)。
五、民间借贷与融资性贸易纠纷处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诉讼时效的把握
1.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年;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从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通过微信/短信催款、发送律师函、对方还款等方式,可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3年(《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注意事项: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否则丧失胜诉权,需在时效届满前采取中断措施并留存证据(如催款记录、律师函快递凭证)。
2.融资性贸易纠纷诉讼时效
按基础法律关系认定:若认定为借贷关系,按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规则;若认定为贸易合同关系,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3年;
时效中断:通过向交易各方发送催告函、提起诉讼/仲裁等方式中断时效。
(二)证据留存的核心要求
1.民间借贷证据留存
书面证据:借条、借款合同需载明出借人、借款人、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签字盖章(自然人按手印);
交付证据:银行转账需备注“借款”,现金交付需出具收条(载明金额、日期、收款人),大额现金交付需全程录音录像;
辅助证据: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需显示对方真实身份(手机号、微信昵称与身份证一致),内容需包含借款金额、还款承诺等关键信息。
2.融资性贸易证据留存
贸易真实性证据:仓储合同、运输单据、验收记录、货物照片等,证明货物流转真实;
资金证据:银行流水、票据背书记录需完整,体现资金流向与交易链条一致;
沟通证据:邮件、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交易合意与履行情况;
主体证据:企业工商档案、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信息,用于证明关联关系与责任主体。
(三)特殊主体的合规要求
1.企业间借贷的合规限制
有效情形: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
无效情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借贷为常业(职业放贷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合同无效;
国企限制:国资委明确禁止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开展融资性贸易,违规开展的将追究负责人责任(《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2.自然人借贷的特殊规定
利率限制:禁止高利放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需出借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未成年人借款:未成年人借款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借款合同无效,仅返还本金。
(四)刑事责任风险提示
1.民间借贷涉及的刑事罪名
非法经营罪:未取得放贷资格,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放贷10次以上,情节严重的;
虚假诉讼罪:虚构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非法集资类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或集资诈骗的。
2.融资性贸易涉及的刑事罪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构贸易背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贸易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企负责人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六、结语
民间借贷与融资性贸易纠纷的处理,核心在于“穿透实质、聚焦证据、合规维权”。民间借贷纠纷需重点把握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举证、利率合规性审查;融资性贸易纠纷则需突破表面贸易形式,精准认定借贷实质,明确责任主体与过错比例。
市场主体在参与此类交易时,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通过规范合同签订、完善担保措施、留存完整证据等方式降低纠纷风险;纠纷发生后,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选择最优争议解决路径,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责风险,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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